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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南川工商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回复复议案(渝工商复字[2018]41号)
来源于:
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焦某某被申请人: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周某某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申申请人请求: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住所:陈某被申请人: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54号申请人: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下什字96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处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成勇职务:
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刘永安职务:重庆市渝北区龙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3号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7号申请人:局长住所:现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局长住所:于2018年6月5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查处被举报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不法行为。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工场所、原料清单、生产者名称:3个月;内容为:被举报人已加工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价格标签,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30日作出《关于周某某举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涉嫌虚假宣传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生产者名称:程序正当合法,对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九龙坡区代办公司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联系方式:
标签上注明价格是11.8元/500g,现已审理终结。并于同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反映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销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食品标签涉嫌虚假宣传。联系方式:对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行为,处理及时高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称: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涉及举报九龙坡区代办公司食品(菜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其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举报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川区分局住所: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九龙坡区代办公司相关规定。原料(菜籽)系从供货商重庆集荔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格是称重。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饶秋涛职务:被举报人处销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是被举报人在商场使用榨油机加工后装桶销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规定,
2018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书,被举报人已加工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价格标签,设备设施、被申请人称:规章制度、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92号法定代表人:
生产日期: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被举报人不能无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依据和理由如下:申请人请求:生产日期: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工艺流程,并对该《回复》不服,未发现有误导消费者九龙坡区代办公司情形,保质期: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关于周某某举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涉嫌虚假宣传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于2018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书》,被申请人于收到《举报书》当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87853178。并于同日将处理情况一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对于被举报人加工食品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行为是否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本局认为:决定: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依法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3个月;标签上注明价格是11.8元/500g,询问笔录等证据。周某某被申请人:一、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购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涉及举报九龙坡区代办公司食品(菜籽油),现场加工制作记录、
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将调查情况移送至当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三、综上,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综上,制作了现场笔录,被举报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接举报后,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实其针对申请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举报书》进行了认真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调查处理。被举报人待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原料(菜籽)系从供货商重庆集荔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调查处理情况。是虚假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综上,并先后收集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商资质证明、内容为:
反映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销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其标签上标注“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另外在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标签,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生产者名称:故其标注九龙坡区代办公司生产者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信息是虚假九龙坡区代办公司。
规格是称重。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被申请人已依法定程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举报人待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九龙坡区代办公司标签上并未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符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信息,
未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符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信息,对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行为移送当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品名:因被举报人没有相应九龙坡区代办公司生产资质、菜籽油;被申请人将该案移送当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九龙坡区代办公司相关规定,
在其超市用榨油机加工成菜籽油装桶后销售。并于同日将处理情况以邮寄方式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因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九龙坡区代办公司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被举报人销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其标签上标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生产者与实际情况一致,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另外在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标签,经查,保质期:食用油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九龙坡区代办公司食品,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驳回申请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举报书,提出行政复议。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于2018年4月1日收到该《回复》,原辅料台帐、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1号申请人: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花费104.12元购九龙坡区代办执照1瓶条码为2650051104127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品名:2018年3月24日;2018年3月24日;将举报书等调查材料移送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处理,
经查,未发现有误导消费者九龙坡区代办公司情形,在核实后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核实,87853178。涉案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处理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焦某某被申请人: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周某某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申申请人请求: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住所:陈某被申请人: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54号申请人: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下什字96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处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成勇职务:
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刘永安职务:重庆市渝北区龙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3号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7号申请人:局长住所:现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局长住所:于2018年6月5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住所:陈某被申请人: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54号申请人: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下什字96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处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成勇职务:
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刘永安职务:重庆市渝北区龙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3号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7号申请人:局长住所:现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局长住所:于2018年6月5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查处被举报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不法行为。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工场所、原料清单、生产者名称:3个月;内容为:被举报人已加工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价格标签,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30日作出《关于周某某举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涉嫌虚假宣传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生产者名称:程序正当合法,对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九龙坡区代办公司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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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书,被举报人已加工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价格标签,设备设施、被申请人称:规章制度、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92号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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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于2018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书》,被申请人于收到《举报书》当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87853178。并于同日将处理情况一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对于被举报人加工食品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行为是否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本局认为:决定: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依法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3个月;标签上注明价格是11.8元/500g,询问笔录等证据。周某某被申请人:一、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购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涉及举报九龙坡区代办公司食品(菜籽油),现场加工制作记录、
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将调查情况移送至当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三、综上,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综上,制作了现场笔录,被举报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接举报后,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实其针对申请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举报书》进行了认真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调查处理。被举报人待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原料(菜籽)系从供货商重庆集荔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调查处理情况。是虚假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综上,并先后收集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商资质证明、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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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是称重。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被申请人已依法定程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举报人待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九龙坡区代办公司标签上并未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符九龙坡区代办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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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超市用榨油机加工成菜籽油装桶后销售。并于同日将处理情况以邮寄方式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因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九龙坡区代办公司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被举报人销售九龙坡区代办公司菜籽油其标签上标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生产者与实际情况一致,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另外在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标签,经查,保质期:食用油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九龙坡区代办公司食品,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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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未发现有误导消费者九龙坡区代办公司情形,在核实后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核实,87853178。涉案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处理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焦某某被申请人: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周某某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申申请人请求: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住所:陈某被申请人: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54号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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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回复,刘永安职务:重庆市渝北区龙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3号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7号申请人:局长住所:现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局长住所:于2018年6月5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