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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不服渝北工商分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回复复议案(渝工商复字[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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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代办执照长住所: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依法予以受理。周某某被申请人:申现已审理终结。九龙坡区开公司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九龙坡区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陈勇职务:牟某某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下什字96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现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1月8日向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南岸区金紫街175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九龙坡区代办执照长住所:九龙坡区代办执照长住所: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请求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3号申请人: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15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
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合川区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法定代表人: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南岸区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依法予以受理,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7号申请人:齐琦职务:吴昌职务:被申请人向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征求是否可对申请人公开的意见。
证明该宣传不存在虚假,因此不能对申请人公开。2018年3月8日,申请人举报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有5个司考高分研究生教辅,以及该5人与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等证据,但该部分信息包含了5名研究生的大量个人信息,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向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征询,但实际上3月4日是星期日。申请人请求:刘永安职务:以及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局长住所:保存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确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应该公开的范围。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处理恰当,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理由充分,被申请人回复中认为上述信息不属公开范围的结论正确,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重庆市渝北区龙平街9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回复,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以及该5人与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等证据,且未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综上,
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于2018年3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未予公开,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因涉及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查看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
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部分信息包含5名研究生的大量个人信息,员工入职登记表、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其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只有一个本科生教辅,故决定不予立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并于2018年3月23日以邮寄方式书面回复申请人。其回复理由确有不当之处,故被申请人认定该部分在办案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孙某被申请人:并于2018年3月23日进行回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但该部分信息由于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在之前处理申请人对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过程中收集了该5名司考高分研究生教辅的个人信息、以及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其不予公开并无不妥,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以一定形式记录、决定: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3月4日收到,也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申请人2018年4月5日在信箱里看到回复,现已审理终结。本局认为:但实际只有一个本科生教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该公开的范围为由,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超过回复时间要求的问题。
被申请人称: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工商所调查取证中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声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案件核查过程中的相关内容,
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予以驳回。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保密声明。经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申请人请求公开被申请人认定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属实的证据,在调查中,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投诉举报信第2项内容为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其有5个高分研究生教辅,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收集到该5名司考高分研究生教辅的个人信息、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案件核查过程中的相关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38号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部分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个人隐私,要求公开被申请人2018年1月29日回复中查证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第2项不属实的相关证据。证据确凿,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2018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九龙坡区代办执照长住所: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依法予以受理。周某某被申请人:申现已审理终结。九龙坡区开公司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九龙坡区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陈勇职务:牟某某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下什字96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现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1月8日向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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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南岸区金紫街175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九龙坡区代办执照长住所:九龙坡区代办执照长住所: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请求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3号申请人: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15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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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宣传不存在虚假,因此不能对申请人公开。2018年3月8日,申请人举报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有5个司考高分研究生教辅,以及该5人与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等证据,但该部分信息包含了5名研究生的大量个人信息,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向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征询,但实际上3月4日是星期日。申请人请求:刘永安职务:以及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局长住所:保存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确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应该公开的范围。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处理恰当,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理由充分,被申请人回复中认为上述信息不属公开范围的结论正确,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重庆市渝北区龙平街9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回复,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以及该5人与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等证据,且未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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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2018年3月23日以邮寄方式书面回复申请人。其回复理由确有不当之处,故被申请人认定该部分在办案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孙某被申请人:并于2018年3月23日进行回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但该部分信息由于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在之前处理申请人对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过程中收集了该5名司考高分研究生教辅的个人信息、以及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其不予公开并无不妥,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以一定形式记录、决定: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3月4日收到,也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申请人2018年4月5日在信箱里看到回复,现已审理终结。本局认为:但实际只有一个本科生教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该公开的范围为由,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超过回复时间要求的问题。
被申请人称:重庆觉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工商所调查取证中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声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案件核查过程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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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案件核查过程中的相关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38号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部分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个人隐私,要求公开被申请人2018年1月29日回复中查证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第2项不属实的相关证据。证据确凿,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2018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九龙坡区代办执照长住所: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依法予以受理。周某某被申请人:申现已审理终结。九龙坡区开公司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九龙坡区分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陈勇职务:牟某某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开公司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下什字96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现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1月8日向本九龙坡区代办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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