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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12-27:汽车维修服务不公平格式条款典型案例(上)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家用汽车保有量飞速增长,与此同时,消费者关于汽车维修服务方面的投诉也居高不下。
  自2016年以来,重庆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有关汽车维修服务的投诉、举报、咨询414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汽车维修服务方面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今年3月以来,重庆市工商系统依法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规范,共检查汽车维修企业2463户,收集并初审相关合同文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758份。来自高校、人民法院、行业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对收集的格式条款逐一研究,梳理出七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共涉及汽车维修服务合同具体条款53条。
  自即日起,本版将对上述七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内容予以分期刊登,提醒消费者如因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而受到损害的,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
  点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因此,承修方应当提供同质配件供托修方选择。此外,《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第6.3.3规定,“经营者应建立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质量保证。经营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因此,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使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前述条款关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的规定,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案例二:
  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需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此外,本公司对因此而延误的预计完工周期不负责任。
  点评: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然而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此外,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维修公司若在维修期间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这就涉及对维修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是否同意增加维修项目,须有托修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前述条款关于未在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即视作同意进行必需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同意支付就此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的设定,是以默示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排除了托修方的自主选择权,属于《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条所指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陈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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