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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关于确认部分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告
来源于:http://www.cqgs.gov.cn/gzfw/gg/42064.htm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经核查,王晓兰等4425 户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该类个体工商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报年度进行补报,逾期仍未补报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详情咨询巴南区工商分局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23-66221831。
特此公告
附件:巴南工商分局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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