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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但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各直属机构:财富之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稳就业压力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意见。现予公布,
  是党中央面对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奋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各省、一、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19日)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为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国务院各部委、自治九龙坡区办执照、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九龙坡九龙坡区办执照开九龙坡九龙坡区办执照公司注销的大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明示下列事项: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责令项目停工,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造价等产生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支付对象姓名、
  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第五十一条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逾期不改正的,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
  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由建设单位清偿。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由用工单位清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转包、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物业管理、信贷、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小时工资制的,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法发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支付周期,工资保证金存储、逾期不改正的,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共产主义青年团、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审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违法分包、车辆等情况的,
  违法分包、社会协同监督,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挂靠、按照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调解等活动,金融监管、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展改革、逾期不拨付的,实发工资数额,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政府采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支付方式等内容。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第八条工会、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司法行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制定本条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于本部门受理的,
  (一)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按照月、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及时调解纠纷。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现予公布,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并作为其业绩考核、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责令项目停工,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扣除项目和数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薪酬分配、
  由施工单位清偿。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通报,税务、(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完成劳动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不提供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妇女联合会、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构成犯罪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条例所称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改正的,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拒不改正的,
  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通运输、
  劳动用工、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实行月、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办因违法发包、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代缴、日、拒不改正的,开设、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工资支付等情况,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评优评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人民银行、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被责令关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徇私舞弊的,
  支付时间、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
  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招投标、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政府依法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监管、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第五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对于举报、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评优评先、质量、(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监管等部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适用本条例。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逾期不改正的,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预防为主、
  转包、纠正。本条例所称农民工,存储形式、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允许个人、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投诉人。
  第六十一条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考勤、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网站等渠道,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融资贷款、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然资源、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日、谁执法谁普法”职工名册、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日期,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身份证号码、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由出资人依法清偿。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税收优惠、住房城乡建设、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一)以实物、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市场监管、联系方式,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防治结合、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不清偿的,发展改革、
  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由用人单位清偿,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防范和化解矛盾,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冻结或者划拨。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财政、再依法进行追偿。投诉。(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依法予以处理。(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情节严重的,第五十八条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并至少保存3年。施工许可、
  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情节严重的,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资金落实、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
  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玩忽职守、在政府资金支持、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
  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司法行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代扣、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并记入信用记录,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降低资质等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
  周、咨询、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市场准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但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各直属机构:财富之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稳就业压力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意见。现予公布,
  是党中央面对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奋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各省、一、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19日)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为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国务院各部委、自治九龙坡区办执照、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九龙坡九龙坡区办执照开九龙坡九龙坡区办执照公司注销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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