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13项新举措,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驱动作用,为科技创新营造更好的生态环境,助力重庆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三个政策指引确保政策应知尽知
纳税人知晓并掌握政策,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
《通知》中,同步印发了3个创新发展驱动政策指引:《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智能制造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指引》。
税务部门按企业类型和研发活动分类梳理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政策落实口径、解答常见问题,让科技型企业对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通知》还明确了科技部门的政策宣传职责,充分利用科技行业主管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平台,及时将政策指引推送相关企业,扩大宣传范围,提升政策适用面。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充分联合咨询窗口、网站答疑、服务热线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解疑释惑,深化宣传效果,提高政策知晓度。
信息互联互通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针对科技园区、科技成果转让、科技人才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主体,两部门共建“名单式”政策管理新机制,强化专业协作,确保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到企业。
为促进科技园区建设,《通知》首次明确了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科技部门定期将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等名单上传科技部,并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公布,并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审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积极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优惠政策精准落实到位。
《通知》还要求两部门适时互通各自掌握的科技成果转让、奖励、投资信息,以便精准辅导企业享受与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投资和奖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支撑和保障。为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通知》明确,要激励创新企业采用各种方式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用备案制,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健全工作沟通机制 提升优惠政策覆盖面
《通知》将市级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的政策数据交换机制固化,强调两部门应完善工作沟通机制,促进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科技创新动态。税务、科技部门适时交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相关数据。
《通知》还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两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备案或享受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的情况、合同认定等情况进行通报和交换意见,厘清政策口径,开展数据分析,以数据为基础,精准辅导企业落实政策,不断提高政策覆盖面。
同时,两部门还联合完善了科技型企业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服务机制,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将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信息纳入税银互动,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负担,助力企业发展。
政策落实后续监管的力度也加强了。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两部门共同开展后续监管,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享受政策的认知度和获得感。两部门联合编制科技政策落实责任清单,自觉接受科技型企业和社会监督。同时,两部门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召开小组座谈会等方式,加强政策落实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