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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久前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在主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对象的范围及标准

  公告明确对在重庆市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目前的15%调整为20%。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是指重庆市主城九区行政区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开发项目位于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区县的,计税毛利率仍为15%。

  全市范围内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仍为3%。

  (二)明确执行时间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或月份预缴,按年度汇算清缴,为了便于纳税人进行预缴和汇算清缴计算,因此公告明确计税毛利率的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即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于2018年第三季度(所属期)按季预缴或2018年7月份(所属期)按月预缴时起执行此规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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