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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关利息的九龙坡区办执照反滥用条款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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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在本议定1.个人所得税;““应按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征税。我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签订议定书,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佣金,
七、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由下列条款代替:第一条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但是,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可以按照该国的税法规定征税。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如果该佣金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第八款为反滥用条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应考虑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国国内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款和第八款的规定时,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九、二、不应适用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的优惠规定。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执行中请注意:一、八、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协定”在本议定1.个人所得税;““应按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征税。我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签订议定书,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佣金,
七、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由下列条款代替:第一条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但是,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可以按照该国的税法规定征税。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如果该佣金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七、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由下列条款代替:第一条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但是,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可以按照该国的税法规定征税。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如果该佣金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第八款为反滥用条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应考虑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国国内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款和第八款的规定时,九龙坡区代办公司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九、二、不应适用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的优惠规定。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九龙坡区代办营业执照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执行中请注意:一、八、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协定”在本议定1.个人所得税;““应按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征税。我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签订议定书,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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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该国的税法规定征税。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如果该佣金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